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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要求低价病床信息透明

时间:2006-08-08 11:18:00    
浙江省近日规定,所有省级医院从8月1日起,开设的高档特需病房床位数不能超过总床位数的10%,
而20元以下的床位则不应低于总床位数的10%。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对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和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等床位费标准分别作出了统一规定。规定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每日10元,产科婴儿床每日6元。而20元以下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通知》还明确要求,省级医院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据悉,这是浙江省在1996年后,相隔10年再次对省级医院住院床位费进行调整。该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规范和调整会从制度上给经济困难的群众带来一些保障,对部分过度发展特需病房的医院则会带来一些影响。